本书认为:《合同法》第三章虽名之曰“合同的效力”,实质为关于“合同之有效性”的规定;第四章虽被命名为“合同的履行”,其实规定了“合同的对内对外效力”;第六章所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实乃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规定;第七章规定“违约责任”,只是一种狭义的合同不履行救济观念的体现,学界通常探讨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质上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