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公民的权利
作者:朱征夫著
出版年:2006
ISBN: 7-5036-6544-0
分类号: D921
中图分类: 国家法、宪法
定价: 19.80元
页数: 288 页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装订: 平装

“为权利而斗争” <br /> <br />郭国松(编辑) <br /> <br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到底有多少权利?那些用美丽动人的语言写在纸上的权利,能够成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免受不法侵害的“护身符”吗?这实在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 <br /> <br />这些天来,我一边阅读朱征夫博士的《公民的权利》,一边漫无边际地思考着。由于职业的关系,我接触了太多的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事情: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地域歧视等),却备受歧视…… <br /> <br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反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130多年前,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 <br /> <br />如果说这只是历史,那么,在民主宪政思想势如洪流的二十一世纪,又有多少国人明白宪法为何物?2004年发生于陕西的“黄碟事件”,可以视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对峙过程中的一个极端反应。“黄碟事件”对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宪政思想启蒙,它告诉我们,公共权力无论有多么强大,也断然不能将手伸进老百姓的被窝里!与公民权利和平相处的,只能是“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守法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制衡机制的政府,一个在某些领域永远无法行使权力的政府。”从政治学的角度而言,公权力与私权利就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公权力像脱缰野马一般不受拘束时,私权利就会被任意践踏。 <br /> <br />显然,要形成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回到宪政思想的常识中,明白并且承认:所有的公权力都是授权行为,这是公权力赖以存在的合法基础,因此,公权力是绝对有限的;而对公民而言,除了政治权利依据宪法取得外,一般的民事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即:只要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br /> <br />翻开世界各国的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表明,不分性别种族,无论出身贫富,一律平等享有一切权利,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尽管人类从原始社会后从来就没有平等过,但平等依然是人类最美好的理想。事实上,当耶林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时,公民权利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了,其间包含了深奥的宪政思想,涉及一系列学理问题。而作为法学博士,朱征夫先生在他的《公民的权利》一书中,一反学术研究的惯常手法,化晦涩为通俗,用直白的语言阐释了博大精深的公民权利问题,浅显而不浅薄。 <br /> <br />——引自《南方都市报》2006-09-11阅读周刊·非文学(B05) <br /> <br /> <br />目录 <br /> <br />第一章 绪论:公民权利的关键词 <br /> 第1节 公民与人民 <br /> 第2节 人权与公民权 <br /> 第3节 权利与义务 <br /> 第4节 民主与法治 <br /> 第5节 公权力与私权利 <br /> 第6节 真理与正义 <br />第二章 公民的生命权 <br /> 第1节 生命权至上 <br /> 第2节 生命权平等 <br /> 第3节 生命的始终 <br /> 第4节 生命与自由 <br /> 第5节 生命与财产 <br /> 第6节 关于生命权与路权 <br /> 第7节 关于死亡的权利 <br /> 第8节 剥夺生命权的合法方式—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br /> 第9节 剥夺生命权的合法方式—正当防卫 <br /> 第10节 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br />第三章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br /> 第1节 关于自由与限制 <br /> 第2节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br /> 第3节 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 <br /> 第4节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br /> 第5节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民事拘留 <br /> 第6节 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方法—留置盘问 <br /> 第7节 扭送 <br /> 第8节 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 <br /> 第9节 有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 <br /> 第10节 强制戒毒 <br /> 第11节 强制医疗 <br /> 第12节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 <br />第四章 公民的平等权 <br /> 第1节 关于“平等” <br /> 第2节 男女平等 <br /> 第3节 户籍制度中的平等权 <br /> 第4节 平等应聘的权利 <br /> 第5节 平等的受教育权 <br /> 第6节 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br />第五章 公民的财产权 <br /> 第1节 财产与财产权 <br /> 第2节 对财产权的保护 <br /> 第3节 变动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br /> 第4节 限制财产使用的法律方式 <br /> 第5节 剥夺财产的行政处罚 <br /> 第6节 剥夺财产的刑罚 <br /> 第7节 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 <br />第六章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br /> 第1节 言论自由权的内容 <br /> 第2节 言论自由的作用 <br /> 第3节 言论自由的限度 <br /> 第4节 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言论表达 <br /> 第5节 以言论表达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 <br /> 第6节 非法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犯罪行为 <br />第七章 公民的监督权 <br /> 第1节 监督权的法理依据—人民的政权 <br /> 第2节 监督权的物质基础—人民的财政 <br /> 第3节 监督权的法律基础—宪法的规定 <br /> 第4节 监督之必要 <br /> 第5节 信访的权利 <br /> 第6节 建议立法审查的权利 <br /> 第7节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br /> 第8节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r /> 第9节 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 <br /> 第10节 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br />主要参考书目

朱征夫,1964年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8年度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曾任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