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实行犯研究》讲述鉴于共同实行犯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概念,因此,在对共同实行犯关涉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之前,必须首先确定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对该问题的进一步追究,则又关涉我国现行刑法中共同犯罪体系究竟属于哪种共同犯罪体系,即单一正犯体系抑或正犯•共犯区分体系的问题。对此,基于我国所通行的判断共同犯罪体系的标准,即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由此所形成的所谓的单一正犯体系与正犯•共犯区分体系,本质上都属于单一正犯体系。在该体系下,我国刑法关于共犯人的规定就被理解为本质相同的“量刑事由”,如此,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系地位,既可以是主犯,又可以是从犯,甚至还可能是胁从犯。